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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谢某甲、谢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91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身份证号码×××5438。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谢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身份证号码×××5474。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伙同“癫子”(另案处理)行至珠海市香洲区前进三街12栋201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敲开门锁,准备打开房门进入房间盗窃时,被被害人蔡某乙发现,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即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后随即赶来的民警将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将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谢某乙处查获作案工具一批。另查明,2008年5月12日,被告人谢某甲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千元,201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甲、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处警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公安人口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有前科,量刑时考虑该情节。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犯罪事实及各自的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一批,予以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珑艳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昆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呈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