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邓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邓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被执行人邓建红。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中法民二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2015年3月21日前履行清偿欠款和执行费合计4003.0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建红的人民币存款4003.0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义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映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