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与何世杰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何世杰。关于被执行人何世杰犯诈骗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及本院作出的(2013)肇中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三项,继续追缴被执行人何世杰违法所得人民币2666.7352万元归还给被害人余跃建等二十三人。根据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何世杰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世杰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何世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中法执字第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庆光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龙建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