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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邓红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邓红丹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863-5。负责人王成兴,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邓红丹,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诉被告邓红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