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犍为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谢永平与曾光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平,曾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谢永平,女,生于1964年7月14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曾光友,男,生于1958年4月6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谢永平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犍为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曾光友应偿付谢永平欠款1246元。诉讼费用400元由曾光友负担。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曾光友之妻谢祖珍的存款2046元(含执行费400元)。为此,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01)犍为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01)犍为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