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玉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奈,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张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103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奈,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张湾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玉武,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奈与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张湾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实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 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