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石家庄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石家庄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31号申请人卢某某。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某号。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601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云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