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赵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890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官仓镇。被告陈某某,女,1972年9月1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官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娄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媛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