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执民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129号被执行人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5170-7。法定代表人XX东。本院在执行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本院查明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内所有机器设备及成品为被执行人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成品(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叶伟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琳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