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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靳某某,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孙某某,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那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