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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汪俊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汪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王卫东,男,1974年7月5日生。被执行人汪俊海,男,1988年5月10日生。关于王卫东与汪俊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汪俊海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欠王卫东劳务费8万元及违约金3000元。如果汪俊海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汪俊海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560元。由于被执行人汪俊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卫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汪俊海常年在外,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始终未得到受偿。现申请执行人王卫东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茜审判员 徐庆永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新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