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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4日生,住九台市。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