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俊瑞祥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郭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俊瑞祥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金大路6号2幢102室。法定代表人:王俊法,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家界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明升。原审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袁伟。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俊瑞祥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2014)固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苏一建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办公场所均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有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江苏一建公司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租赁物使用地均在河北省固安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江苏一建公司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李峥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