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92号原告:钟某某,广东省高要市人。委托代理人:肖叶英,广东明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广东省高要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海球审 判 员 宋志宏人民陪审员 胡杏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伟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