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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92号原告:钟某某,广东省高要市人。委托代理人:肖叶英,广东明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广东省高要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海球审 判 员  宋志宏人民陪审员  胡杏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伟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