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均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319号罪犯唐均,男,生于1970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以(2004)绵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唐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758.5元(已缴2000元)。被告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9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523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02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唐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突出,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梓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