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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方龙抢劫罪,方龙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66号罪犯方龙。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09)潭岳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方龙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1024.88元。宣判后,被告人方龙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潭中刑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上诉人方龙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方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以罪犯方龙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为由,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方龙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方龙共获得奖励分126.2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付2万元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现金缴款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龙在审理期间,主动缴付财产履行部分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情形已不存在,且罪犯方龙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2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