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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翠娃与单新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翠娃,单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马翠娃,女,回族。被执行人:单新东,男,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翠娃与被执行人单新东离婚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沙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翠娃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沙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韬审判员 王 陶审判员 克孜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