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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16号华瀚创新园办公楼C座3楼315。法定代表人:王泽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鸿、李俊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温泉镇永和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巨勇。委托代理人:邓琨瑶,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向原告下达《采购订单》,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LED芯片,其中订单单号为13/06/2407387的采购订单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订单单号为13/07/0407498和13/07/2307790的采购订单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收到货物后一直未���约定支付到期货款。截止至2014年12月23日,被告尚拖欠原告2013年6月、7月货款共计439840.35元。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拒绝履行相应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9840.34元并支付从每笔货款到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期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间内提交了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证实。被告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采购LED芯片,由被告向原告在网上提交采购订单,原告送货至被告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根据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证实。被告在庭审后的谈话笔录中,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承认被告的确拖欠原告439840.34元货款,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对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39840.34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诉讼请求为从起诉之日起以439840.34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结合被告的陈述,足可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货款给原告。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39840.34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39840.34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收取货物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以439840.34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39840.34元及利息给原告深圳安萤电子有限公司(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日止,以439840.3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03元,由被告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周毅成审判员  吕树彬审判员  吕存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湛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