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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兴华木材有限公司与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兴华木材有限公司,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52号原告深圳市大兴华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007。法定代表人黄建华。委托代理人刘丰万,男,汉族,1956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固戍路口)愉盛工业区第5栋1至4楼、第7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745。法定代表人谢卓明。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了上述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兴华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879元,减半收取4939.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洪 英 利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人民陪审员 吴 汉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畅书 记 员 黄燕(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