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兴华木材有限公司与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兴华木材有限公司,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52号原告深圳市大兴华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007。法定代表人黄建华。委托代理人刘丰万,男,汉族,1956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固戍路口)愉盛工业区第5栋1至4楼、第7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745。法定代表人谢卓明。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了上述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兴华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879元,减半收取4939.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洪 英 利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人民陪审员 吴 汉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畅书 记 员 黄燕(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