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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庆华与杨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华,杨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华。被执行人杨康。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让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车辆损失2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让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