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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格尔木全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与魏增云、张玉玲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全家福商贸有限公司,魏增云,张玉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498号原告格尔木全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淼,男,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魏增云,男,45岁左右,汉族。被告张玉玲,女,42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全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增云、张玉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全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全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全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格尔木全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