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万忠与被告陶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忠,陶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刘万忠,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陶宝玉,男,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刘万忠诉被告陶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万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宝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屯邻关系,2006年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还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并给原告出欠据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庭前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承诺于2014年还清。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6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上述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宝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万忠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陶宝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六份,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 达代理审判员 温 明人民陪审员 冯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