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牟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牟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488号原告王XX,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灯塔市五星镇。委托代理人郭玉翠,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牟X,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徐宝君,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牟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