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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山诉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张金荣与孙郑西、刘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荣,孙郑西,刘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诉保字第0004号申请人张金荣。委托代理人吴敏,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郑西。被申请人刘康,成年。申请人张金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金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郑西、刘康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文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