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318号罪犯王江,又名XX,男,生于1981年4月29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以(2004)绵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150元(已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2日以(2004)川刑复字第97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王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为民审判员 朱保华���民陪审员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梓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