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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吴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金春荣人民陪审员  徐仁奎人民陪审员  方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