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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黄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侯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63号原告:侯某,无固定职业。被告:付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曹舒臻,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苑 福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彬(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