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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张某。被告唐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瑞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张某与唐某甲在××××年××月××日在新郑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唐某乙、生育一子唐某丙。因婚后唐某甲出轨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被告唐某甲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唐某甲自由恋爱后,××××年××月××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唐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丙。现张革以唐某甲有外遇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诸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张某以某某有外遇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同唐某甲离婚,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从家庭和谐等因素考虑,双方只要多一些宽容和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遇事多加沟通,其夫妻感情是能够维持和增长的。综上所述,张娟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赵瑞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