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俊斌申请八号镇十号村村委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非诉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斌,八号镇十号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2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斌,男性,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八号镇,证件号码220121196610191314。被执行人八号镇十号村村委会,地址榆树市八号镇十号村。法定代表人刘广友。李俊斌申请执行[八号镇十号村村委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榆农仲裁字(2014)第0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俊斌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榆农仲裁字(2014)第02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金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