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金寒光与张志国、宋洪全、贾守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寒光,张志国,宋洪全,贾守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金寒光,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徐占勋,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国,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宋洪全,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贾守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杨艳秋,佳木斯市前进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258号。法定代表人申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满。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寒光诉被告张志国、宋洪全、贾守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宋洪全名下吉AXXX**号重型货车,并以原告自己名下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寒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金寒光名下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西郊路星宇小区北斗园X栋房屋一套的产权,房权证号:长房权字第XXXXXX**号,丘地号X—xxx/xxx—x-xx,建筑面积105.66平方米。二、查封被告宋洪全名下吉AXXX**号重型货车的车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崴代理审判员 薛 楠代理审判员 刘馨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