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琼瑶与万年县起起起箱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琼瑶,万年县起起起箱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王琼瑶,经商。委托代理人吴川帮,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万年县起起起箱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丰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赖炉旦,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琼瑶诉被告万年县起起起箱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剑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琼瑶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川帮、被告万年县起起起箱包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炉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琼瑶诉称,被告与吴江丰收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8月7日经万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2008)万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2008年12月27日,万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法定代表人涉嫌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万年县公安局处理。2008年12月30日万年县公安局以被告法定代表人赖炉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将被告法定代表人赖炉旦刑事拘留,被告法定代表人赖炉旦通过承办该案的侦查员汪振华与原告取得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赖炉旦请求原告想方设法帮被告借钱还清被告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吴江丰收纺织品有限公司布料款290,000元人民币,基于原告与被告赖炉旦曾经是夫妻关系,为使被告法定代表人赖炉旦免受牢狱之灾,原告向亲戚朋友借钱(月息2分),于2009年1月5日将290,000元人民币汇入被告法定代表人赖炉旦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一案侦查员汪振华个人账户。2009年1月6日,万年县公安局对被告法定代表人赖炉旦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1月13日吴江丰收纺织品有限公司收到万年县公安局转交应由被告支付的布料货款290,000元。2009年7月31日,万年县公安局对被告法定代表人赖炉旦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作了撤案处理。2009年1月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赖炉旦就我汇给汪振华290,000元为被告还账办理了借款凭证。后因被告内部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承诺一定会偿还。2014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就2009年1月5日原告借给被告290,000元人民币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14年10月30日之前将借原告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付清。时至今日,被告未付一分钱给原告。综上,被告不守信用,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贰拾玖万元人民币(¥29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叁拾肆万捌仟元(¥348,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万年县起起起箱包服饰有限公司辩称,我看了诉状,原告诉称属实,我确实向原告借款290,000元,利息我也认可。我希望原告给我一点时间,等我追回货款我会第一时间偿付欠原告的借款和利息。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5日,被告万年县起起起箱包服饰有限公司因执行吴江丰收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万年县起起起箱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缺少资金向原告王琼瑶借款29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2014年1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2009年1月5日至2014年1月4日借款利息合计348,000元,借款本金和利息总计638,000元,借款本息在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具状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贰拾玖万元人民币(¥29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叁拾肆万捌仟元(¥348,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告王琼瑶与被告万年县起起起箱包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炉旦于2007年12月29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万年县人民法院(2008)万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转款凭证、被告万年县起起起箱包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欠条、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万年县起起起箱包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王琼瑶借款本金29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转款凭条等为证,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2014年1月4日,原、被告双方已就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对此,双方均无异议。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万年县起起起箱包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付原告王琼瑶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348,000元,共计6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5,090元,由被告万年县起起起箱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