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邓某,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县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邓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某于2015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