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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丕权与周丕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丕权,周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周丕权。被执行人周丕新。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周丕权与被执行人周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丕新在银行无存款记录及房产登记记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15000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6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