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绍商终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影艺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虞市影艺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5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影艺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马山村。法定代表人:陶坤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新城昆仑商务中心*幢****室。负责人:丁扬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虞市影艺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