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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二香诉李海荣、饶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香,李海荣,饶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汀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二香,女,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礼礼,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海荣,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饶寿生,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王二香与被告李海荣、饶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桂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二香的委托代理人戴秉志、付礼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荣、饶寿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6日,被告李海荣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若该借款到期未还,同意按照原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出借方因此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损失。被告饶寿生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李海荣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2、被告李海荣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2000元;3、判令被告饶寿生对被告李海荣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海荣、饶寿生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被告李海荣向原告王二香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若借款到期未还,同意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出借方因此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法院诉讼费用等损失。被告饶寿生自愿为被告李海荣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担保期限至款项全部还清为止。借款后,被告李海荣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分文。被告饶寿生作为担保人也未按约履行担保责任。另查明,原告王二香因本案而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律师代理费发票以及原告王二香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海荣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李海荣经原告主张债权后未及时归还借款的行为己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海荣偿还借款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饶寿生自愿为前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直至该笔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根据《》第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的规定,被告饶寿生对该借款的担保期间应为2013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6日止,故原告要求被告饶寿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海荣、饶寿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二香借款5万元。二、被告李海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饶寿生对被告李海荣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被告李海荣、饶寿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桂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兴达附注:本案所涉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