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70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务工,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团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C×××××的小轿车,行驶至晋江市迎宾路地税局路段时,撞到被害人吴小国,致其受伤,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小国的损伤为轻微伤。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许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许某赔偿被害人吴小国人民币345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公诉机关就上述的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许某对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醉酒后驾驶闽C×××××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迎宾路地税局路段时,撞伤被害人吴小国,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许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许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许某赔偿被害人吴小国人民币345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吴小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18日21时许,其回家途经晋江市迎宾路地税局路段时,听到车急刹声,回头看到一辆轿车朝其撞来,便往旁边跳开,但左脚跟还是被车刮到,其便打电话报警。后那驾驶员即被告人许某也下车朝其走来,与其协商赔偿事宜,其闻到他身上有酒气,但没多说什么。交警过来后,察觉许某有喝酒,就将他带走,其也被送往医院检查。2.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涉案车辆照片,证实涉案机动车车辆概况及被扣押的情况。3.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许某的准驾资格为C1E及涉案机动车的车辆信息。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酒精检验报告书,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以及公安机关处警时,发现被告许某有酒味,遂将被告人许某带至晋江捷达医院进行抽血检测,而被告人许某于2014年6月19日7时采集的血样经送检,检出乙醇浓度为114.3mg/100ml。5.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自愿结案协议、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证实本案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被告人许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以及被告人许某赔偿吴小国人民币3450元,取得对方的谅解,并在审理过程,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6.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案犯被抓获及侦破过程以及被告人许某的基本身份情况。7.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供称内容与指控事实相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驾驶机动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并取得事故另一方的谅解,又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曾摩托审判员禤汉夏人民陪审员陈碧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施东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