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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3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谢明远与陈庆水、江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远,陈庆水,江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3429号原告谢明远,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沈立霞,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水,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江雪芹,女,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远因与被告陈庆水、江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明远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雪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明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雪芹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远撤回对被告江雪芹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明亮人民陪审员  杨靖靖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赛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