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民初字第3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谢明远与陈庆水、江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远,陈庆水,江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3429号原告谢明远,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沈立霞,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水,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江雪芹,女,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远因与被告陈庆水、江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明远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雪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明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雪芹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远撤回对被告江雪芹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明亮人民陪审员 杨靖靖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赛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