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上官某某与郝爱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某某,郝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上官某某,阳城县次营镇中学学生。被执行人郝爱民,生于1968年10月9日,汉族,阳城县次营镇高阳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官某某与被执行人郝爱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郝爱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郝爱明在次营镇信用社开设的账户上的2167元扣划至我院,并于2015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上官某某退还执行款2117元,剩余50元交纳执行费,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