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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上官某某与郝爱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某某,郝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上官某某,阳城县次营镇中学学生。被执行人郝爱民,生于1968年10月9日,汉族,阳城县次营镇高阳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官某某与被执行人郝爱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郝爱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郝爱明在次营镇信用社开设的账户上的2167元扣划至我院,并于2015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上官某某退还执行款2117元,剩余50元交纳执行费,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