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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恢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蓉申请邱良才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蓉,邱良才,杨益洲,袁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恢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王蓉,女,生于1969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居民。被执行人邱良才,男,生于1964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杨益洲,男,生于1966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袁滨梅,女,生于1968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邱良才、杨益洲、袁滨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良才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11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南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