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长春与衣龙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春,衣龙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刘长春,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桦甸市。被告:衣龙威,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春与被告衣龙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长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刘长春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孟凡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