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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长春与衣龙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春,衣龙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刘长春,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桦甸市。被告:衣龙威,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春与被告衣龙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长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刘长春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孟凡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