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宁夏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会斌、王惠霞、张红兵、庞会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421-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北157号。法定代表人王官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会斌,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惠霞,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红兵,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庞会荣,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红兵名下位于大武口区新世纪花园小区***面号住房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顺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