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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赖燕芝、李婷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燕芝,李婷婷,广州市恒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赖燕芝,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婷婷,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徐柏坚。被执行人:广州市恒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赵育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恒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单方为赖燕芝(公民身份号码××、李婷婷(公民身份号码××)办理广州市滨江西路130号帆影阁[自然层XX]XX号房(现门牌海珠区滨江西路130号XXXX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审判员  陈文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