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家大与宁海县蓝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大,宁海县蓝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王家大。委托代理人:应峥峰。被告:宁海县蓝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亚绒。委托代理人:杨国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大与被告宁海县蓝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大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王家大负担。审 判 员 葛丹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