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中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邓仲卿、阮朝良、刘荣华、韦启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阮某,刘某,韦某
案由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百中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个体司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县看守所。被告人阮某,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0日分别被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0日分别被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韦某,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0日分别被重新取保候审。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百检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阮某、刘某、韦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4月1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4月8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恢复审理。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琪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阮某、刘某、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邓某、阮某、刘某、韦某受何创源(另案处理)的雇请帮其驾驶车辆从越南进境或看路(即查看沿途有无执法检查)。当日19时许,邓某、阮某、刘某、韦某、“郑师傅”(另案处理)等人乘车从防城港市防城区出发前往大新县岩应村。因为当晚走私的车辆无法进境,邓某、阮某、刘某、韦某等人根据何创源的安排在明仕田园附近宾馆住宿。7月15日中午,邓某、何创源及另外八名司机从明仕田园乘坐一辆面包车到达大新县岩应村,然后从岩应村边民互市点旁边中越边境855号界碑附近的通道进入越南境内的一个村里,由“郑师傅”跟越南代理办理12辆车的相关手续(有奔驰、保时捷、宾利、路虎、法拉利等牌子的车辆)。当日16时许,“郑师傅”安排邓某、何创源、“郑师傅”及另外八名司机将奔驰、保时捷、宾利、路虎、法拉利等12辆车开到岩应边民互市点越南一侧的空地。随后,“郑师傅”给每辆车安装假车牌,何创源给每位司机四个看路人的电话号码,并吩咐司机回到中国后走沿边公路经下雷到靖西县湖润镇往土湖、上映方向到田东县,然后从田东上高速到南宁坛洛镇附近交车。阮某、刘某、韦某则按照何创源安排分别负责在下雷收费站附近路段、黑水河一带路段、上映至江城路段看路。18时许,邓某、何创源、“郑师傅”及另外八名司机将12辆车从岩应边民互市点越南一侧的空地处经中越边境855号界碑附近一条边境通道进入中国境内。邓某按照何创源指示的线路行驶,驾驶一辆奔驰S550小轿车跟在符立科驾驶的奔驰吉普后面。当车队陆续行驶至田东县江城镇加油站加油时,遇到田东县公安局江城派出所民警检查。为躲避检查,邓某将奔驰S550小轿车开到一个山坡上熄火,将钥匙藏在旁边的石块下后跑到山上躲起来。7月16日凌晨1时许,江城派出所将邓某驾驶的奔驰S550小轿车及施吉强驾驶的保时捷卡宴SUV车查获。次日邓某被巡逻的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车辆均为禁止进口货物,价格共计人民币2285000元,应缴税额人民币1245379.16元,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1245379.16元。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举出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说明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现场照片;被告人邓某、阮某、刘某、韦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阮某、刘某、韦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阮某、刘某、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提出他们是受他人雇请从事走私活动的,邓某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能得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邓某、阮某、刘某、韦某受何创源(另案处理)的雇请帮其驾驶车辆从越南进境或看路(即查看沿途有无执法检查)。当日19时许,邓某、阮某、刘某、韦某、“郑师傅”(另案处理)等人乘车从防城港防城区出发前往大新县岩应村。7月15日中午,邓某、何创源、“郑师傅”等人从大新县岩应村中越边境855号界碑附近的通道进入越南境内的一个村里,由“郑师傅”跟越南代理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当日16时许,“郑师傅”安排邓某等人将奔驰等车辆开到岩应边民互市点越南一侧的空地,后给每辆车安装假车牌,何创源则给每位司机四个看路人的电话号码,并吩咐司机回到中国后走沿边公路经下雷到靖西县湖润镇往土湖、上映方向到田东县,然后从田东上高速到南宁坛洛镇附近交车。阮某、刘某、韦某则按照何创源安排分别负责在下雷收费站附近路段、黑水河一带路段、上映至江城路段看路。18时许,邓某等人驾驶车辆经中越边境855号界碑附近一条边境通道开入中国境内。当邓某等人按照何创源指示的线路行驶至田东县江城镇加油站加油时,遇到田东县公安局江城派出所民警检查。为躲避检查,邓某将其驾驶的奔驰S550小轿车开到一个山坡上熄火,把钥匙藏在旁边的石块下后跑到山上躲起来。7月16日凌晨1时许,江城派出所将邓某驾驶的奔驰S550小轿车及他人驾驶的保时捷卡宴SUV车查获。次日邓某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的两台车均为禁止进口货物,其中邓某驾驶的奔驰S550小轿车价值146.3万元,他人驾驶的保时捷卡宴SUV车价值82.2万元,两台车共计228.5万元。另查明,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江城派出所移交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处理。同日,经江城派出所通知,邓某、韦某、刘某、阮某前来办理相关事项,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当即对该四人进行控制。8月12日,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邓某、韦某、刘某、阮某进行刑事拘留。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证实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移交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处理。被告人邓某、韦某、刘某、阮城派缉私分出所通知前来办理罚朝良经田东县公安局江款事项,后由龙邦海关局对该四人进行控制。8月12日,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邓某、韦某、刘某、阮某进行刑事拘留。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地理位置,方位状况及周边环境;被扣押的“奔驰550”、“保时捷卡宴”经大新县硕龙镇岩应村中越855号界碑走私入境。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将涉案的假车牌号为S5**的黑色奔驰轿车一辆、假车牌号为浙J×××××黑色保时捷卡宴轿车一辆予以扣押。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鉴定证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证实:经鉴定,被扣押的存放在龙邦海关缉私分局的涉案两辆车分别为6.0成新的2011款PORSCHECAYENNES4.8L中大型SUV和7.0成新的Mercedes-BenzS5504MATIC豪华轿车。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以上两辆车符合《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第67序号---车类,均为禁止进口的货物。5、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Mercedes-Benz等小轿车价格的鉴定意见书、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说明证实,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两辆车采用成本法进行鉴定,即以其车目前同等档次车辆市场重置价格并考虑综合成新率确定该车鉴定价格。其中PORSCHECAYENNES(保时捷卡宴)4.8L中大型SUV的鉴定价格为822000元;Mercedes-BenzS5504MATIC(奔驰)豪华轿车的鉴定价格为1463000元。6、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南关龙邦核字(2014)2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嫌走私的两辆车共计人民币228.5万元,应缴税额人民币124.537916万元,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124.537916万元。龙邦海关分局已将涉案车辆的相关鉴定意见告知各被告人。7、被告人邓某供述及其自述材料、走私地点及行驶路线照片证实,2014年7月14日晚上,花名“老胡三”的朋友问其去不去帮老板开走私车到南宁,费用是1500元。其答应了,并按照“老胡三”的指示于当晚23时到防城区高鹏网吧集合,在那里其发现几个看路的人,其中有“二哥”、韦某、刘某、阮某、“阿大”等人。看路的意思就是老板安排人开车在路上看看有没有执法部门检查,如果有的话就通知后面的车辆绕路或者停车躲避,不让这些走私的汽车被执法部门查扣。2014年7月15日11时左右,“老胡三”电话通知其过越南去开车。当时在场的除了其之外,还有“老胡三”、8个司机、“二哥”、韦某、刘某、阮某、“阿大”、何创源、郑师傅等人。他们一行人进到越南一个村子,在那里有一块空地,空地处停有12辆汽车,分别是奔驰、保时捷、宾利、路虎、法拉利等品牌的汽车。何创源交代其等几个司机回到中国后走沿边公路经下雷到靖西县湖润镇往土湖、上映方向去田东县,然后从田东上高速开到南宁坛洛镇附近。何创源还交代其等人这12辆车不能同时一起走,要分开点距离,防止公安或边防武警检查,如果遇到检查可以及时通知后面的车,让后面的绕道或者躲起来。之后,其等人的车队陆续开到田东县江城镇加油站,由于车辆没有多少油了,其等人准备开车到加油站加油,正好遇上田东县公安局民警过来检查,因为其等人开的车都是走私车,没有合法手续的,不敢给警察检查,于是前面车辆就冲卡。其把车开到一个上山的路口边,后停车熄火,并跑到山上躲起来,把车钥匙藏在旁边的石块下。16日凌晨1时许,其在山上见到有拖车过来把其开的那辆奔驰车拖走了,到天亮的时候其才从山上下来,就被民警抓获了。当天,其被民警问话后,就回家了。其知道田东县公安局把案件移交给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处理的情况后,于2014年8月12日主动来配合调查工作。其清楚其的行为是走私犯罪行为。8、被告人韦某供述及其悔过书、走私地点及行驶路线照片证实,2014年4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阿大”,当时其只知道“阿大”是做走私的,他让其帮他开车一起看路,每次500元。后来其才懂“阿大”他们是走私汽车。2014年7月14日,其在防城港接到“阿大”电话让其开租来的“桂A×××××”丰田锐志车过来大新岩应这边做工,那里除了其之外,还有7、8个看路人、几个司机和阿大。看路人中有“马骝”“阿三”“横四”等人。其中“横四”就是驾驶皇冠车被侦查人员一起带回海关的那个人。后来“阿大”安排看路人让谁和谁一组到什么位置进行看路,当时其等人有4部看路车。安排好看路后,“阿大”对其说让其在明仕田园田园等,他下那雷那边了。其看见几个司机坐面包车往岩应去了,后来“阿大”打电话让其到下雷收费站那边去接他。于是其到下雷接“阿大”后和他一起慢慢的开往上映、江城方向,路上一直和“老牛”之间保持联系。一路上其和“阿大”慢慢开车注意有无执法车辆。“老牛”也电话给“阿大”问路上是否安全,到达江城加油站大概是晚上8点了,其等人在确认没有警车的情况下,“阿大”打电话让后面的“老牛”过来,20分钟左右后,陆续有护送其走私汽车来到江城加油站,有些车子加油,有些停在路边等。这时有警察过来巡逻检查,结果其被抓获,另有两部走私汽车也被查获。这两部走私车一部是保时捷卡宴,挂的假车牌号为“浙J×××××”;一部是奔驰S550,挂的假车牌号为“桂A×××××”。之后,其又回到防城找到“何四”,和他提起如何处理这件事。不久江城派出所就带海关警察过来把其等人以及车辆移交到海关处理了。其主要是负责看路,然后开车带着“阿大”为走私汽车有故障或需要帮助时提供援助。9、被告人刘某供述及其自书材料、走私地点行驶路线照片证实,何创源即“何四”做的是走私汽车生意,其帮他看路,也就是帮他走私汽车,所以其的行为也是走私。其知道走私不经过海关,不办理任何手续,直接将货物从越南拉运进入中国。看路的意思就是老板安排人开车在一段路上看有没有执法部门检查,如果有的话就通知后面的车辆绕路或者停车躲避,不让这些走私汽车被执法部门查扣。2014年7月14日中午,何创源打电话给其,告诉其晚上到应岩那边做工,但那晚还没有做成。15日中午13时左右,“阿大”电话通知其准备做工。当天其见在场的有阮某、“老河三”、何创源、“阿大”、钦州的八哥,韦某、郑师傅、邓某等人。当时有一辆面包车把司机、何创源和“郑师傅”拉到越南境内去拿车,其等人看路的分好工后就去各自负责的路段看路。其跟阮某一起负责黑水河段的看路。一直到下午18时许何创源他们才开车从越南回到中国,一共是12辆车,然后就沿着沿边公路往下雷方向,过了下雷收费站到靖西县湖润镇附近然后走土湖、上映的方向经天等至田东二级公路往田东方向行驶,原本是打算从田东上高速然后把车开到南宁坛洛镇一带交车的,但是这些车在开往田东县江城镇的时候遇到警察查车,有几辆冲卡逃跑了,还有的车掉头行驶。其叫来刘二、阮某、老河三等人看路,而钦州的“八哥”韦某、二哥等人是“阿大”叫来的。当天其和阮某一起看路。“阿大”和韦某负责的是土湖、上映至田东的路段。10、被告人阮某供述及其自书材料、走私地点行驶路线照片证实,其经常打电话给刘某问有没有工作做,2014年7月14日,其又打电话给他,他说明天可能有工作做,还是帮阿四看路(看路的意思就是提前看老板走私汽车的路线上有没有执法部门的车辆出来查,如果有执法车辆,其就打电话通知“何四”、刘某回避)。刘某开一辆车牌为桂A×××××的轿车来接其,车上还有刘某和阿大、韦某。7月15日,其等人到明仕田园,当时在那里一起吃饭有好多人。在那里刘某去饭店里面拿了一部手机和一张电话卡给其,其问他是哪个给的,他说是老板“何四”给的,还告诉其今晚老板“何四”有十二台车要从越南进来,老板“何四”让其负责在下雷收费站附近看路,由刘某负责在黑水河段附近看路。后来韦某开桂A×××××轿车把刘华荣放在黑水河,把其放在下雷收费站附近,他就开车过收费站走了。其就一直在下雷收费站那里看有没有警车等执法车辆经过,如果有就打电话通知刘某,其在下雷收费站看路的时候看到好多好车经过下雷收费站,这些车就是“阿四”走私来的这批汽车。一直到16号早上“何四”打电话过来,让其收工与刘某汇合,其把做工用的手机交给刘某,就坐班车回家了。11、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证实被告人及证人辨认同案人或涉案人的情况。1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刑经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邓某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13、证人陈和生的证言证实,桂A×××××是从南宁的二手车过户到其名下的,其用于公司对外出租经营。2014年6月20日,其跟刘某签了租车合同,没有交押金,日租300元,月租八千元左右,到目前为止刘某没有跟其结算过租车费用。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车行前段时间租一辆车号为“桂P×××××”的白色丰田皇冠汽车给一个叫何创源的客户。这辆车的车主叫包云峰,签有挂靠协议,挂靠在本人的圣东汽车租赁公司用于租赁业务。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某、阮某、刘某、韦某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案发时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阮某、刘某、韦某违反海关法规,参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动车入境,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邓某、阮某、刘某、韦某受雇于人,在实施走私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邓某等四人在立案前均能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邓某、阮某、刘某、韦某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对阮某、刘某、韦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阮某、刘某、韦某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奔驰S550小轿车、保时捷卡宴SUV车各一辆,依法没收,由龙邦海关缉私分局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阮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韦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扣押在案的奔驰S550小轿车、保时捷卡宴SUV车各一辆,依法没收,由龙邦海关缉私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韦中利代理审判员 卢荣旗人民陪审员 黄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