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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福建永同达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晓明、黄水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同达担保有限公司,黄晓明,黄水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福建永同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9层。法定代表人林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增,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明,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水莺,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永同达担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晓明、黄水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永同达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永同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福建永同达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