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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君山与张文江、闫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山,张文江,闫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张君山,男,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张文江,男,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闫宏,男,住所地辽源市。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到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4)辽西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启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