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川民金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金字第00058号原告范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诉讼主体的名称不符,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朱炳欣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