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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温彬与被告闫爱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彬,闫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温彬。被执行人闫爱云。原告温彬与被告闫爱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彬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闫爱云已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东岗东路2293号商铺腾交给申请执行人温彬,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