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玉娥与董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娥,董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张玉娥,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董金文,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娥与被告董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娥于2015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张玉娥负担。审判员 杨恩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