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鲁某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颜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名称与双方结婚登记表上的名称不一致,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吉梅审 判 员 臧辉艳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晓锋 微信公众号“”